发布时间:2025-04-04 00:11:01作者:安博体育官方下载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围绕民生领域“党和政府最关心,老百姓最烦心”的突出问题
案例一:乌鲁木齐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灯饰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11日,乌鲁木齐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灯饰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连体座便器62台、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线索,依法对某灯饰经销部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62台外包装上屯有“东鹏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监制”的连体座便器。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3日从他人手中购进65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登塘工业区生产的连体座便器,共九种型号,进价均为310元/台,当日销售3台,售价均为420元/台,涉案金额20480元。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鉴别,62台连体座便器均不是其公司生产的新产品。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乌鲁木齐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服务来源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诚信经营。在此提醒众多购买的人在消费时,要注意甄别商品、服务来源,不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和宣传,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足浴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和权利案
2023年1月28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足浴缸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9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足浴店在经营中使用的50张会员卡,会员卡相关内容第4条均印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吧台至店门口放置有两张海报,内容为“某足道盛大开业,感恩钜惠,充值1000元送200元,依次充值5000元送2000元”,海报下方标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构成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损害了广大消费利益,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为避免纠纷受损,应选择证照手续齐全,市场口碑好,诚信合法经营的商户,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2023年4月28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1.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处广告费5.25万元三倍罚款,共计15.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4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通过宣传折页、视频发布违法广告。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存在以下行为:1.制作2000份宣传折页发放给顾客,宣传折页中含有“织密路网·全域通达 学府华庭扼守城北交通主轴,北接城北主干道,南至喀什路,西延长春路,东临河滩路,项目距地铁3号线分钟可到机场,高效路网,20分钟全域通达”内容,制作宣传折页的费用共计2000元;2.售房部的大厅内的电子屏幕播放的视频中有“入户大堂挑高6米”的画面,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房入户大厅实际挑高只有3.6米,并未达到6米,制作宣传视频费用共计52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和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向消费者发布的广告内容提供有关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诚信经营。在此提醒广大消费的人在消费时,亦要注意甄别商品、服务来源,不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和宣传,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1月19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法作出:1、责令整改;2、没收过期医疗器械;3、处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3日,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药业有限公司第六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正在销售的过期医疗器械。经查,该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正在销售的过期医疗器械,总货值共计77.5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应该在有效期内。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亦要注意甄别商品、检查生产日期、有效期,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被污染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4月28日,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被污染的预包装食品,依法作出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8日,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位于某食品厂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其生产区域地面湿滑,污垢油渍较多,污秽不洁,在调取监控时发现该厂从业人员用扫地的扫帚或用脚将掉落在地面已加工好的油炸大豆收集后直接倒入生产线日开始正常生产,生产油炸大豆100件,销售价格55元/件,该生产批次的油炸大豆货值金额共计5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膨化类预包装食品是人民日常生活的常见的食品,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可能会引起肠胃不适、腹痛呕吐等症状,严重者可能会引起食物中毒。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虽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但还是要引起重视,经营者务必要落实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案例六: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2023年9月12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消除相关影响、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4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T2航站楼内某酸奶店内销售酸奶产品包装盒上印有“新疆机场集团内部牧场直供”字样,经初步核实,当事人所谓的“新疆机场内部直供”并非属实,只是和机场集团有合作,该产品的奶源是从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随即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的行为,要求当事人立即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减轻和消除危害后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此案件提醒我们,广告主要实事求是地发布广告,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要理性看待广告,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样,才能共建一个健康、公平、真实的市场环境。
案件七: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案
2023年8月25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7.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6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尔自治区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3X-J-NH04621)检验报告显示: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烨旺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4月25日抽检的95号车用汽油馏程50%蒸发温度项目不符合GB/T6536-2010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2023X-J-NH04621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涉案企业为消费者充装不合格的汽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行车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净化市场环境,让违法行为无处藏身,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八: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火锅店案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18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当场责令该火锅店立即整改,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1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在某火锅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店内大堂、包厢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经查,当事人因开业时间不长,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到位,不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未及时制作和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网页利用格式条款规避责任案
2023年9月15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网页涉嫌利用格式条款规避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2023年8月25日19:17:30在某旅行社网中宣称“游客因个人原因临时自愿放弃游览,用餐,住宿等,费用一概不退”、2023年8月25日19:20:36在某旅行社网中宣称“游客因个人原因临时自愿放弃游览,用餐,住宿等,费用一概不退”,在2023年8月25日19:41:56在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网宣称“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航班原因等造成行程延误,更改不能完成景点,旅行社不负赔偿责任,为保证旅程顺利进行,请服从旅行社的安排。请旅游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旅游途中丢失财物,旅行社概不负责”。当事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严厉打击“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是“铁拳”行动的重点之一。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专业水平有限等因素影响,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利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等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此类案件,旨在警示经营者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应当坚持自愿、平等、公正、诚实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十: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商标权产品案
2023年5月24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4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五种涉案查扣的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大艺商标持有人鉴定属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积极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大力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积极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辖区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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